深圳苏律师‖为避税签下房产 阴阳合同 ,交易隐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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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案情:

2015年3月,周某与吴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周某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周某在吴某将全部定金及首期款支付至监管账户并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周某已获得房产证原件(产权无抵押、无查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须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同日吴某支付了定金并于2015年4月将首期款转入双方确认的监管账户,2015年6月周某通知已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赎出,及吴某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周某以《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成交价为500万元远低于《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的成交价1000万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背景:2015年3月至6月短短3个月间,深圳房地产价格涨幅普遍超过10%)

吴某起诉要求周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书》,包括办理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其理由为涉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周某反诉要求确认《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其理由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恶意逃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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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现实中,二手房买卖双方为达到少缴纳税费的目的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阳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低于或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在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大量引发业主蓄意毁约的纠纷;而在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同样会引发买家蓄意毁约的纠纷。暂且不论周某拒绝过户的真实目的,①先议《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除该合同价格条款系为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而恶意串通虚构因此无效外,其他合同主要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的规定,该合同的其余条款依然有效。所以,周某要求确认《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②再议《房屋转让合同书》的效力,按照上述规定,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吴某也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周某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书》也不能成立。以上纠纷的处理原则基本上为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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