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民告官”案件如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高法给你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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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期  编号:HDFYSYSS2017517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行政法律事务与国家赔偿专业组  康潮辉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诉讼时效延长至六个月。专门针对立案难问题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成为常态。

随着行政案件中“立案难”的情况得到基本解决,立案登记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还有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存在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

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提高了百姓的行政诉讼门槛,于情于理于法都与社会发展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和避免诉权滥用提出来了具体要求。

《若干意见》从以下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一、强化当事人诉权保护意识

依法合理行使诉权。在立案登记制度的框架下,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不得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等各种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不予立案。

有权要求法院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以及对诉讼进行引导。《若干意见》中明确对于诉讼材料准备不全,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和期限等。假设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有权利要求法院引导和释明。

针对立案环节审查过度的情况,如果法院执行“三个不”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即法院若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多种途径保障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以及诉讼服务网络、12368热线、智能服务平台等方式推进案件进程。

经济困难和诉讼实施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参与诉讼。最高法督促各级法院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二、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法院不予立案时应说明理由。《若干意见》要求法院除对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外,法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例如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等。

对于当事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或者针对行政机关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对于“利害关系”的法律把握。要求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减密切相关,法院不得虚化、弱化起诉条件。对于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反之则不予立案。

当事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予以立案。

 

凡属权利必有边界,任何人也不能从不当行为中获利。在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代,我们既面临着行政诉讼权利被限制的挑战,也存在着权利被滥用的危险。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也是最高法《若干意见》的重点。

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现代社会的矛盾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公民依法维权的基础,愿法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守护神。

【恒都法研】“民告官”案件如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高法给你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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