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紧急派839个督查组督查,要求务必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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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监函[2017]1955号
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2017年冬季供暖保障工作专项督查的函
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督促落实《关于请做好散煤综合治理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工作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1874号)的各项要求,我部定于2017年12月15日至17日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冬季供暖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派出839个组,每组2人,对“2+26”城市相关村(社区)供暖保障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供暖是否正常、燃气采暖气源是否稳定、电采暖的电价优惠政策是否落实、燃煤采暖的煤炭是否供应、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气代煤和电代煤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具体安排见附件。如发现供暖未能保障的情况,建议地方政府限期改正,务必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二、相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供暖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检查供暖设施是否到位、供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协调解决。
三、我部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积极,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解决问题拖拖拉拉、进展缓慢的,将纳入中央环保专项督察,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2017年冬季供暖保障工作专项督查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 2017年冬季供暖保障工作专项督查方案
为全面了解2017年冬季供暖工作进展,准确掌握居民用气、用电保障情况,确保居民温暖过冬,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2+26”城市供暖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专项督查内容
(一)居民供暖是否正常,采用何种供暖方式(包括气采暖、电采暖、煤采暖),并与往年取暖情况进行比较。
(二)如采用气采暖,重点检查气源是否稳定、气量是否充足、气价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如采用电采暖,重点检查电价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如采用煤采暖,重点检查煤炭是否保障。
(三)“2+26”城市“双替代”(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列入和未列入攻坚方案范围的“双替代”任务完成情况。
二、专项督查方式
(一)对气代煤和电代煤改造的村(社区)按村(社区)检查,主要通过询问村委会了解供暖的整体情况。
(二)入户抽查。重点检查居民住房供暖温度是否能够保障,近期供暖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温度明显偏低,了解原因。询问改造后供暖费用和效果与往年的区别。
(三)对燃气无法足量保障的地区,走访负责供气的燃气公司和政府部门,了解实际困难及气源不足原因。
(四)如发现供暖未能保障的情况,建议地方政府限期改正,保障居民供暖。
三、专项督查时间
2017年12月15日-17日。12月15日上午开始检查, 17日前完成所有检查任务。
四、人员安排
从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组抽调人员,共安排839个组,每组2人,共1678人。其中强化督查组112个组(28个城市、每个城市4组)、特别行动组6个组、巡查组721个组(含部机关32个组)。
五、部领导调研督导
环境保护部部领导带队对天津、保定、廊坊、邢台、邯郸、德州、聊城、安阳等重点地区进行实地调研督导。
六、宣传报道
安排11家媒体记者,分散随队进行采访报道。
七、车辆和经费安排
每个强化督查组在原有2辆车的基础上,由地方新增配2辆车,新增租车费用与强化督查工作经费渠道一致,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巡查组、特别行动组租车费用、差旅费用由环境保护部承担,从2017年巡查经费或2018年强化督查经费中列支。
请各地协助保障车辆安排。
各组食宿费用严格按我部差旅费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工作流程
(一)及时调配工作量。建立微信工作群,以便各组及时报告工作进展,通过科学调度,支援工作量大的地区。
(二)畅通与政府沟通渠道。建立微信交流群,及时与“2+26”城市政府沟通,为各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定时报送检查信息。各组每日按时报送检查情况。
九、有关要求
本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和饮食安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自行安排食宿,减轻地方负担;不得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专项督查工作期间,不得干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常工作。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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