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生被同学飞刀刺中身亡,校方和同学将承担哪些责任?

腾讯新闻:初二年级学生郭某与李某在上体育课期间追逐嬉闹玩耍时,李某拿出所携带的一把棍刀挥舞,该棍刀从刀鞘中脱离,击中郭某的后背,郭某不幸身亡。这起事故中,校方和李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简析:对于校方来说,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本案中学生带携带棍刀上学并在学校挥舞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学校显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来说,携带棍刀在学校挥舞,使得刀鞘中脱离击中郭某的后背,导致郭某不幸身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现年13周岁的李某因不满16周岁可免予刑事处罚,应有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网12月13日的报道,事件发生的晚上,在常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主持调解下,目前死亡学生的善后已经得到妥善处理,由泉峰中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9万元,这种处理办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赔偿后有权向李某的监护人追偿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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