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亲生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弃婴被领养 民政部门曾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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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成都12月8日电(李超)父亲曾吸毒且另有家室,母亲曾吸毒又入室盗窃被判刑,今年9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四川首例亲生父母因遗弃子女被撤销监护权的判决,该区民政部门成为彤彤(化名)的法定监护人。12月1日,出生2天就被丢弃的彤彤,在2岁零7个月这天,正式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一对无小孩的中年夫妇领养。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审判庭。李超摄
父亲曾吸毒有家室母亲曾吸毒是惯偷
2015年7月,一名女子因入室盗窃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为逃避打击,该女子声称自己还在哺乳期。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名叫王某的女子,2014年8月因盗窃被警方挡获过,但因其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回忆:“我们问她娃娃在哪里,她吱吱呜呜的。再一问,才发现娃娃刚出生两天被她丢了。”
被王姓女子丢弃的女婴就是彤彤。王某和彤彤的亲生父亲刘某都曾吸毒,王某与刘某交往时刘某已有家室。在彤彤出生前,两人就已分手,刘某此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女儿的存在。当时警方为了寻找被遗弃的彤彤,一方面抓紧对王某遗弃细节的讯问,一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排查。原来,彤彤被遗弃在德阳市区的一个巷子里,好心的路人报警后,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龙泉山路派出所的民警将孩子送到了旌阳区社会福利院。后经警方和法医物证鉴定,这名女婴正是被遗弃了两个月的彤彤。孩子送到福利院时太小,福利院便委托一对中年夫妇志愿者暂时照料。这对夫妇由于自身原因没有怀上小孩,一直作为志愿者在福利院服务,后来成为了彤彤的养父母。
父亲不认母亲不养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16年1月,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她不愿意将彤彤领回抚养,她原本的家庭也不接受非婚生育的女儿。彤彤的生父刘某认为自己之前就不想生下孩子,更不愿意尽抚养义务。旌阳区法院和检察院多次给王某做工作,但都遭到了拒绝。彤彤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对抚养彤彤表示了拒绝。
办案民警说:“孩子最好能回到父母身边,可他们两个当时都吸毒,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且又都拒绝抚养孩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某在生下孩子后就将其遗弃,已经涉嫌构成遗弃罪。2017年6月,王某因遗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之后,彤彤一直由旌阳区民政局代管,但随着彤彤一天天长大,她的户口问题和成长环境问题都急需解决。2017年5月,旌阳区检察院向旌阳区民政局发去了《检察建议》,建议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彤彤父母的监护权。8月,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9月,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刘某作为彤彤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王某在彤彤出生两日后就将起遗弃,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刘某在知道彤彤的存在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危险,亦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加上彤彤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依法判决撤销王某、刘某为彤彤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旌阳区民政局为彤彤的监护人。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审判庭。李超摄
弃婴有了完整的家养父母是知识分子
“她需要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良好的成长,那对志愿者提出了申请。”旌阳区福利院的工作人员说,这对志愿者正是已经代养彤彤两年多的中年夫妇。事实上,旌阳区民政局对这对夫妇的领养考察已经持续了两年多。
在正式确立领养关系前,旌阳区民政局再次对这对夫妇的社会关系、家庭成员进行了调查了解。这对夫妇是一对70后的大学生,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并且没有生育,早前就提出了领养申请。
2017年12月1日,在公示两个月后,彤彤被这对夫妇正式领养。旌阳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这也许是孩子最好的归宿。”如果回到原来的家庭,彤彤很可能受到自己身世的影响,遭遇未来人生的坎坷。而旌阳区民政局自介入此事以来,就对彤彤的去向信息进行了严格保密,王某和刘某也一直没有和彤彤再见过面,民政局还将不定期回访彤彤的领养家庭,了解彤彤的成长情况。
知情人士称,彤彤的养父母为不让她的成长受到干扰还专门搬了家。他们一直想要一个小孩,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怀上,两年前在福利院做志愿者遇到了彤彤,夫妇就把她当作了亲生女儿抚养。
弃婴领养受法律保护与生父母再无抚养与赡养关系
彤彤监护权案的主审法官是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任寒秋。这起全省首例亲生父母因遗弃子女被撤销监护权、由民政部门当监护人的案件,曾让她反复斟酌。旌阳区民政局最初只提出撤销彤彤母亲的监护权,她担心撤销了亲生母亲的监护权,如果孩子后来有了好的发展,亲生父亲又跳出来主张,这样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未来发展。
据任寒秋介绍,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采取的方式多是送回去,因为通常情况下孩子还是待在亲生父母身边利于成长。但是彤彤的亲生父母不能给孩子一个好的环境,也不愿意抚养,才决定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
彤彤还只有两岁多,现在亲生父母虽然不愿意抚养她,也被撤销了监护权,但她长大后,她和领养家庭是否会受到亲生父母的骚扰呢?
旌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审判庭负责人杨莉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也就是说,生父母刘某和王某从此与彤彤之间没有了任何关系,不存在抚养与赡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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