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博白段)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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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博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博白县政府办公室)

博政发〔

2017

2

5

 

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博白段)征地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

条、

五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4

81

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5

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

2016

4

号)、《博白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征收房屋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和青苗及

果树

竹木补偿标准(

2016

年调整)的通知》(博政发〔

2016

31

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

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博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通知

如下:

一、征地补偿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5

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

2016

4

号)执行,具体如下:

1.

松旺镇

1

农用地:

53.8935

万元

/

公顷;

2

建设用地:

37.7255

万元

/

公顷

;

3

未利用地:

21.5574

万元

/

公顷。

2.

龙潭镇

1

农用地:

57.2670

万元

/

公顷;

2

建设用地:

40.0869

万元

/

公顷

;

3

未利用地:

22.9068

万元

/

公顷。

上述地类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08-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的规定,并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类成果图确定的地类补偿。

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征用同类型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

70%

进行补偿。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

征收宅基地给予货币补偿

,不予回建地安置

,由被征地农户直接登记领取。

2.

住宅宅基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按

500

/

平方米补偿;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按

450

/

平方米补偿。住宅宅基地上呈“回”或“凹”字形环圈的天井占地,按

300

/

平方米补偿。在承包耕地上已建房屋的,其天井占地按相邻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三)临时使用农用地补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执行,具体如下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60%

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博白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征收房屋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和青苗及

果树

竹木补偿标准(

2016

年调整)的通知》(博政发〔

2016

31

号)执行。

三、违法占地建筑处置

(一)对征地范围内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适当补助自行拆迁人工费,补助标准如下:

1.

临时搭建棚屋

15

/

平方米;

2.

泥砖、水泥砖木瓦房屋

55

/

平方米;

3.

红砖木瓦屋

110

/

平方米;

4.

砖混合结构房

220

/

平方米;

5.

片石基础

90

/

平方米;

6.

混合基础

220

/

平方米。

(二)对征地范围内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需要政府组织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

(三)对拟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占地的,不给予任何补助。

 

2017

10

14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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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印发

来源:博白县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