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宿迁一男子宠溺儿子十二年,却发现竟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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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今年已五十出头,在农村勤恳耕作抚养了三女一子,生活虽清贫不易,但好在今年刚满十二周岁的小儿子聪明可爱,一家人都对其宠溺有加,这让张某每天下地劳作都干劲十足。可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其不管是在长相还是性格方面,都和张某毫无相似之处,刚开始张某只是自己心里犯点儿嘀咕,可村里对此非议的人越来越多,当问及此事妻子顾某也是闭口不提,于是困惑万分的张某偷偷带着儿子委托江苏某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做了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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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公司作出生物DNA检测报告一份,检验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样本所属人张某与样本所属人小张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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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中烧的张某立即找到顾某对质,得知小张的亲生父亲为第三人金某。随后张某和顾某办理离婚登记,并就小张的抚养费返还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将顾某、金某诉至泗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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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裁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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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某诉讼中申请鉴定,根据江苏某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生物DNA检测报告,检验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样本所属人金某与样本所属人小张存在亲子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金某与小张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对于原告张某要求两被告返还小张抚养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应予支持。小张出生于2005年1月1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于2017年8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法院确认原告张某对小张的抚养时间为12年零7个月。泗阳法院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酌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张某支付的小张抚养教育支出费用79000元。被告顾某的行为虽然违反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但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张某要求两被告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小张与被告金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金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对小张支出的抚养费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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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被告顾某与原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小张,其行为已侵害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与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违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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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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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均来源网络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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