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闯黄灯”肇事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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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闯黄灯时,司机赵某与逆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赵某认为,闯黄灯只是轻微违法行为,与闯红灯的违法性质不同,电动车则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4日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月4月《北京晚报》)





尽管二审还没有结果,但一二审法院都倾向于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二审再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看了这样的案例,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那就是闯黄灯到底算不算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担主要或全部的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言外之意,黄灯亮起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不能继续通行的。而案件中的被告之所以被判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在黄灯已经亮起时,他所驾驶的车辆处在停止线之外,但是仍旧继续行驶,最终导致“闯黄灯”。





道交法条例规定,意味着黄灯亮起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已经开始受到限制,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清空黄灯期间交叉路口滞留的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而不是给停止线外的车辆几秒钟的“红灯前”时间。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如果黄灯方向停止线外的车辆继续行驶,就可能和冲突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危险。





从情理上来说,不管是行人还是各类车辆驾驶人,都应该对这一规定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说到底,禁止“闯黄灯”是让生命安全线后退了一厘米,也让我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多了一份保障。“宁停三分,不争一秒”,很多人之所以要闯黄灯,其实正是为了“争一秒”,结果不但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也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对于这一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问题,我们既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充分的尊重,也应该在情理上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人类宝贵的生命比起来,我们又何必非要去和“黄灯”抢这几秒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