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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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济南12月1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纪委近日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分别是:





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农技站原站长殷延富伙同该镇小安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明国、村党支部原委员邓增臣等套取扶贫资金、收受贿赂等问题。2015年,小安村实施化肥扶贫项目过程中,在殷延富协助下,王明国、邓增臣伙同该村党员高军生,虚报30吨化肥,套取国家扶贫资金6.9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支付村集体欠款,2.9万元被三人私分,王明国分得1.5万元,邓增臣、高军生各分得0.7万元,王明国还收受化肥供应商回扣款1万元;殷延富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化肥生产企业中标扶贫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2.54万元,在玉米“一防双减”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35箱杀虫剂并私自出售获利,价值9.8万元。殷延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明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邓增臣、高军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上述人员违纪违法所得均予以收缴。





东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4名工作人员在扶贫项目监督实施、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问题。2013年,东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原局长徐双怀、工作人员海松和县财政局农税局稽查股原股长王遂峰、工作人员任永章,在负责监督实施、检查验收东明集镇回民王庄村少数民族养殖特色村寨建设项目和深水井及配套设施项目过程中,没有进行实地查看,项目也未真正实施就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导致70万扶贫专项资金被套取挪作他用。另外,徐双怀涉及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6.07万元,并据为己有。徐双怀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王遂峰、任永章、海松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司法机关已对其3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东平县新湖镇后泊村村干部虚报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2015年5月,后泊村在实施养鸭扶贫项目时,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传文伙同村“两委”委员兼会计孟广轩,村党支部委员、计生主任兼出纳孟昭军,商定由35户143人顶名申报,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平均下发给村民;陈传文安排孟广轩、孟昭军与某畜禽养殖公司伪造畜禽养殖购置合同及委托协议书,让35户村民签写虚假的鸭苗收到条等相关项目资料;2016年4月,东平县和新湖镇扶贫办在未实地查看、跟踪检查情况下,对该虚假项目通过验收,致使该村骗取专项扶贫项目资金15万元;2017年1月,该村按户籍人口将扶贫项目资金予以均分;另外,陈传文、孟广轩、孟昭军3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陈传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孟广轩、孟昭军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人被责令辞去村委会相关职务;违纪发放的资金已收缴;因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新湖镇扶贫办主任田廷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新湖镇党委委员、分管副镇长刘长福和时任县扶贫办副主任李继龙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湖镇政府其他7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惠民县辛店镇刘庙村党支部原书记刘伟贪污挪用扶贫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对抗组织审查等问题。2016年10月,刘伟利用职务便利,将旱藕种植扶贫项目资金22万元分两次转账汇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将其中4.9万元挪作用于个人经营和其他事宜;2016年12月,刘伟擅自将挖旱藕池机械和建设配套公路费用的税款共计2369.38元,重复计入工程支出,套取资金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组织审查期间,刘伟安排他人重新整理账目,变更扶贫款支出时间,对抗组织审查。刘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退赔;因监管不力,辛店镇经管站站长赵佃民受到通报批评处理,镇财政所所长吴崇俊和镇扶贫办原主任苏玉光受到批评教育处理,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东阿县鱼山镇田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田保龙、党支部原委员战东军截留侵占扶贫资金、扶贫大棚等问题。2013年,该村在建设扶贫大棚项目时,田保龙、战东军擅自设置条件,排挤其他贫困户,以本人和亲属名义上报建设14个扶贫蔬菜大棚,侵占扶持资金11.92万元,建设的14个大棚被其二人占为己有。田保龙、战东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违法所得均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