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多 签订房产合同应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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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多 签订房产合同应审慎

    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透露,该协会于10月受理投诉10宗,其中两宗消费者纠纷都涉及中介参与其中,一宗是非产权人放盘,买卖不成,中介因接受非产权人放盘而需担责;另一宗则是涉及老人购房,老人指定购买电梯房或者3楼以下的楼梯楼单位,但中介为了推销一个9楼的楼梯楼单位,不惜拍胸口称房屋即将加装电梯,事败后双方出现纠纷,经协会调解达成和解。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这两个案例提醒消费者,无论作为卖方还是买方,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及署名前应尽审慎义务。不过从这两宗案例来看,中介失责失德的问题值得关注,不具备放盘资格的人士放盘,本身这个房源就不应该被接受,最后出现纠纷应在意料之中。房屋限购以来,不少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最终也闹出不少因财失义的官司。而对于老人家这种具有明确购房目的的“刚需”购房客,中介公司为了促成9楼楼梯楼单位的成交,进行误导,导致老人家损失定金和违约金。这种做法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目前,买方知情书以及业主放盘委托书已有官方版本,不少大行也推出该公司的样本,买卖双方成交前先签署这些文书,千万别当“走过场”。


  出资人不等于产权人,卖房不成中介要“上身”;中介拍胸口说加装电梯,老人购房差点中招。目前,买方知情书以及业主放盘委托书已有官方版本,不少大中介行也推出该公司的样本,买卖双方成交前先签署这些文书,千万别当“走过场”。

  案例一:中介信口开河 买家蒙受损失

  年近70岁的张先生想买房,向某中介公司经纪人王某说明推荐的房屋:高楼层的需要是电梯房;楼梯楼只能选三楼以下物业。经纪人王某通过微信为张先生推荐一套9楼的物业,并宣称“该楼宇已规划建电梯”,随后,王某约张先生现场看房,并在现场说:“电梯口已经预留”“电梯安装完成后,楼价肯定涨”,张先生深信不疑,并约见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张先生想了解该楼宇目前的规划审批流程,于是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查询该楼宇报建审批情况,复函的结果是该楼宇无提交相关报建资料。面对这样的结果,眼看合同约定的首期支付时间将近,张先生只能跟业主协商解除合同,最后业主没收张先生定金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随后,张先生到中介协会投诉A中介公司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要求公司退还中介费用及赔偿损失。后经协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买房贴士:近年来,政府的倡导和鼓励以及政策上的支持,让楼梯楼居民都纷纷自发提倡集资安装电梯,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加装电梯需要经过业主协商、表决,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申报批准,施工建设及验收等诸多流程,最终能否成功加装,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改善自住型的消费者,谨慎选择未落实加装电梯的楼梯楼,切勿听信他人,务必眼见为实,多方面了解房屋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非产权人卖房惹纠纷 中介担责

  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某中介公司放盘,出售李某的物业。王某提供购房的付款记录,宣称该物业是其全额出资的物业,因购房名额的问题,以李某名义落名,自己拥有房屋处分权。

  该中介公司核实王某身份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后,对房屋进行放售,并成功促成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取得产权人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该物业给买家,违约责任由王某承担。”买方因需办理按揭,需王某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产权人李某对合同追认,并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王某迟迟未能提供李某授权的公证委托书。

  李某亦不认同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买方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律贴士:该纠纷中王某虽为物业出资人,但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中介机构审核是否具有物业的处分权应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产权人追认的,不能约束产权人。王某未能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且未得到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权处分。

  此情况下中介机构仍促成签订合同的,涉嫌违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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