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受贿160余万心虚退赃220万 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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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60余万心虚退赃220万





本报记者 周宵鹏





一辆车里两个人,一个袋子装着140万元现金。





“现在形势挺紧的,别给你添麻烦也别给我添麻烦,就当咱们之间送钱的事儿没有发生过,你把这钱拿回去。”





说这话的是时任河北省承德市政协副主席、市统战部部长周义强,把钱拿回来的是行贿者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史某。彼时,2014年10月。5个月后,河北省纪委对周义强立案调查,2015年4月,检察机关对其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周义强生于1957年6月,2003年4月至2007年2月任承德市双桥区委副书记、区长,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双桥区委书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承德市委统战部长,2012年1月起任承德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义强利用其担任承德市双桥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多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以及人员招录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61.9万元,一审判决周义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周义强受贿所得人民币161.9万元(检察机关已扣押)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周义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周义强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周义强受贿160多万元获刑5年并处罚金,法院在量刑上属于有所从轻。河北高院的《刑事裁定书》上如是表述:周义强在案发前退还全部受贿款项,在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戏剧性的是,裁定书上显示,周义强担任承德市双桥区区委书记的3年时间里,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61.9万元。由于2013年和2014年曾被纪委调查过,心虚的周义强于2014年下半年先后将受贿款退还给了行贿人,总退款金额达220万元。





2009年正值河北省“三年大变样”,旧城改造项目众多,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承德分公司也想从中分一杯羹。该公司负责人史某分两次送给周义强各50万元,并在相关节日前送给周共计11万元。作为回报,经周义强协调,承德市某村旧村项目交由该公司开发,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拆迁进度,使史某资金周转期缩短,降低了开发成本。





此外,史某供述,周义强的女婿吕某及吕某的哥哥,购买了他们公司开发的别墅,他都给了优惠。





在被纪委调查过后,周义强心理压力很大,想把以前收受史某等人的钱都退回去。吕某证明,他共筹集了230万元现金给了周义强。2015年3月,周义强被“双规”,吕某还给史某打电话通报消息,并让史某说退的钱是买别墅优惠的钱,这样周义强的责任会小一些。





2014年10月,周义强退还给史某140万元。之所以退140万元,周义强表示,“拿这些不该拿的钱很后悔……是不想沾人家的光,只能多退不能少退,想和人家两清”。而在此之前,周义强已经退回了另外三笔受贿款。





2008年,周义强接受时任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副镇长蒋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上为蒋某谋取利益,蒋某为表示感谢于2009至2012年先后5次共送给周义强24万元。





时任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党委书记的马某证明,2008年4月底,双桥区乡镇换届的组织谈话时,周义强告诉他,区委决定由他担任冯营子镇书记,蒋某接任镇长。马某告诉周,蒋某群众基础差,和村干部的关系不好,按照组织程序选举有难度,周义强就让他去做村干部的工作。之后,尽管他和蒋某挨个村和村干部、镇人大代表见面、沟通,但是在召开镇人大会议选举时,蒋某还是落选了。





蒋某供述,他落选冯营子镇镇长后,周义强劝他别着急,好好干。过了一段时间,他被任命为承德市双桥区建设局局长。为了表示感谢,他前后给周义强送了共计24万元现金。





在蒋某担任建设局局长的过程中,周义强确实出了力。周义强供述,副处级后备干部需要民主推荐并由周义强确定,民主推荐时蒋某票数为第12名,周义强确定后备干部后蒋某成了第8名,成功进入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2012年7月,时任承德市双桥区副区长的蒋某被纪委立案调查。





2014年七八月间,周义强让吕某退给蒋某儿子50万元。之所以退的比所受贿的24万元高出很多,周义强表示是觉得蒋某在押,家里或许需要用钱,多退些想息事宁人。但吕某的相关证词或许更能道出个中缘由。吕某表示,2014年上半年,蒋某从监狱给他打电话说:“我现在被判刑了,家里不好过,我不好过就都别好过。”于是周义强就和他商量把收蒋某的钱退了,让他多退些。





2009年,周义强接受时任承德市双桥区城郊执法大队大队长明某的请托,将明某调任狮子沟镇镇长,明某为表示感谢于2010至2011年中秋、春节前的一段时间,送给周义强共计6.9万元。2014年8月,周义强退还给明某10万元。





2010年,周义强接受喇嘛寺村党支部书记陈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安排大学毕业生就业上为陈某谋取利益,谭某在不符合规定进行公开招录的情况下,进入到双桥区某事业单位工作。2010年下半年,陈某送给周义强20万元。2014年七八月份,周义强将20万元退还给了陈某。





周义强供述,2010年开始实施喇嘛寺村等5个村整治工程,喇嘛寺村拆迁难度最大,为了充分发挥村书记和村主任的作用,承德市双桥区私下给村书记和村主任一个优惠条件,就是带头拆迁,任务完成后,给他们分别解决一个在区里就业的指标,拆迁任务完成后,区里兑现了当初的承诺,给书记和主任分别解决了一个在区里就业的人。





河北高院的裁定书记录,2014年10月,河北省纪委先后接到群众举报材料,举报周义强在担任承德市双桥区区长、书记期间大搞拆迁、趁机捞钱,用人失察、买官卖官,其中在提拔蒋某时有受贿行为。在组织调查期间,周义强除供述了收受蒋某现金24万元以外,还供述了收受史某、明某、陈某现金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配合调查组退还赃款赃物,悔罪认罪。





河北高院二审认为,周义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周义强在案发前退还全部受贿款项,在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周义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周义强上诉,维持原判。





周义强的落马伏法体现了反腐的力度和法律的权威,然而,该案的相关事实也反映出地方相关部门工作上的不合法不规范之处。





裁定书中显示,史某公司开发的项目位于喇嘛寺村,而喇嘛寺村村党支部书记陈某也是给周义强行贿的一分子;时任承德市双桥区区长杨某证实,给谭某安排工作是他交给有关部门办理的,是不符合规定的;时任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某证实,与谭某同批没有进行公开招录就进入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了谭某还有另外50个人,都属于领导提名区政府开会研究确定的……这些问题更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