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说好的没用?】135万成交的房子,因交易价过低,被判终止交易

《【原先说好的没用?】135万成交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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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说好的没用?】135万成交的房子,因交易价过低,被判终止交易



为了买到更实惠的商品,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时常讨价还价,但价格并非越低越好,如果约定交易价格过低,一方很有可能会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

2011年起,小赵租住了小张所有的位于深圳的房屋。2015年年初,小赵想购买房屋便于当年4月询问小张是否愿意出售其租赁的房屋。由于小张已离开深圳在东北居住多年,故愿意与小赵协商,最后双方于2015年6月3日确定购房价格为135万元,并约定在2015年10月20日前交房。之后,小赵于2015年6月8日给汇了2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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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双方都说好了还付了定金,凭什么卖家认为价钱过低就可以反悔?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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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律师分析

e律师认为,由于小张离开深圳多年,其的确对于深圳房价情况不了解,在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两人确定的买卖价格偏低,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卖家小张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终止交易。

何谓“显失公平”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应如何判断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所以法律上主要通过与物价部门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对比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若约定交易价格与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差距较大的,则属于“显失公平”。

本案中,小张自己离开深圳多年,对深圳房屋情况并不了解,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小赵与小张最后达成的房屋买卖价格为135万。但是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格为213.05万元,即涉案房屋的约定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故法院最终认定属于“显失公平”是正确的,小张有权以此为由要求终止交易。

是否价格低就是“显失公平”

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才是公平的,所以如果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即使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合同当事人自愿承受,那么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显失公平”所适用的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因此,e律师建议,在交易过程中,若价格偏低的,最好在合同中做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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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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