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产生省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将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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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8日讯(记者陈淋)11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受主任会议委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新初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确保按时依法产生省监察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决定(草案)》明确,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