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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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福州11月25日电(记者陈弘毅)记者从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歪曲、贬损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明确提出处罚措施,为革命老区龙岩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据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与以往相比,拓展了“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将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机构的旧址、遗址;重要革命历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革命历史人物形象、遗物、音像资料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的文字、图片、舞蹈、词曲、标语、口号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红色文化表现形式全部纳入“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





《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同时,《条例》还立足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





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着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的不良风气,混淆是非、模糊美丑、不分善恶,引起社会公愤。为此,《条例》专门对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二万元的罚款,遏制不良风气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