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方式改革 北京推行银行保函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大量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重点,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于近期制发了《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17年12月10日起开始施行。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银行保函将作为质保金的缴纳方式之一
《通知》第三条对国办发49号文关于“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即由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为贯彻建质138号文关于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占工程结算价款比例的要求,第三条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针对一些项目工程款结算周期较长,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难以根据结算价款确定比例的问题,第三条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银行保函的金额”。
针对以往一些项目的业主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的问题,《通知》第七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明确了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有利于建筑业企业通过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避免因业主到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督促发、承包双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针对部分市场主体很少采用或没有采用过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为便于发、承包双方了解质保金银行保函的格式,《通知》还配发了“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示范文本,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
文=道路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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