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顽疾 杭州出台新版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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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杭州市作风办了解到,近日,杭州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在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





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杭州市共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相关问题277起,问责439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9人。个别党员干部在履职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已成为当地作风建设的顽疾,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杭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对原《问责办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问责办法》重申各级党组织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以问责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促使全市各级党组织真正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





修订后的《问责办法》既体现中央、省委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又更具有解决新问题的针对性。新修订的《问责办法》将问责对象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适用范围涵盖了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同时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从事公务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也参照执行,从而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紧箍咒”;针对违反作风效能问题需要追责、但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问责聚焦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行工作职责不力、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类问题,实现对现行党纪法规的有效补充。





宽严相济,是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的一大亮点。问责过程增加了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问责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制等内容,以体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导向;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问责,同时明确,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