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出台 平台应按要求办理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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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王佳妮11月9日报道:东方网记者从今天下午上海市交通委获悉,《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天正式出台。《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4条。其中,明确提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据市交通委介绍,今年下半年以来,上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呈爆发式增长,至8月中旬为178万辆(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严重影响城市运行秩序。对此,市交通委于8月18日发放暂停新增投放告知书,9月4日部署各区开展集中整治清理行动。截至10月底,已清理共享单车约59.9万辆,企业自行调运至外省市约5万辆,目前在沪运营的车辆约113万辆。
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了“注重有序”的基本原则。政府方面,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企业方面,投放车辆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主管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应科学把握区域总量,对车辆投放运营进行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上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同时,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须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信息服务平台;已在上海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
处罚方面,根据《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将对盗窃及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停放车辆的,由城管与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规停放车辆应及时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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