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转让房产,卖方配偶主张不知情,未获支持
卖方配偶主张不知情
正文开始:
亲属间转让房产,卖方配偶主张不知情,未获支持
案情:
李某与其妻子陈某共有的房屋拆迁后取得了昌平区一处房屋。
李某某为李某的侄子,2008年12月,两人就李某将上述房屋卖给李某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价款为22万,李某承诺拿到该房屋房产证明五年后第一个月内与李某某办理转让手续。李某的弟弟李某一作为证明人在《房屋转让协议》。
2008年12月6日,李某某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9年1月,李某将涉案房屋交李某某使用。
2009年9月18日,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4年2月,李某将涉案房屋变更为其与陈某按份共有。
2014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争议:
李某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陈某对此事不知情,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李某某找到李某一等亲戚证明此交易是在长辈主持下以家庭会议形式达成共识,且付款时陈某在场。
法院判决:
《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过户。
律师说法:
1、本案涉案房屋是李某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转化所取得,为夫妻共有财产。
2、陈某虽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但2009年李某已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李某、陈某主张陈某不知情不符常理。且本案当事人均为亲属,法院综合李某某提供的其亲属的证人证言,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优于李某提供的证据,认可李某提出的陈某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知情且认可。
3、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及陈某名下,但该物权登记变更行为发生在签订买卖合同数年后,不应认定为善意。
综上、李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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