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 成都市城管执法总队严处一起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案
日前,成都市执法总队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00元的顶格处罚。
9月25日,新浪微博用户举报锦江区锦阳大道石胜路公交站附近垃圾污染环境。
接到举报后,市城管执法总队会同锦江区城管执法大队、柳江街道中队立即前往建筑垃圾倾倒现场对网友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投诉地点位于锦江区锦阳大道入城方向公交站附近潘家沟三组,为柳江街道办事处和成龙路街道办事处交界处,属已征待上市土地。
经现场调查询问、核实,某公司在此处倾倒了一车建筑垃圾。现场建筑垃圾已由锦江区柳江街道办委托垃圾清运公司全部清理干净,并使用防尘网覆盖,进入倾倒建筑垃圾区域的水泥路面已经全部用人工草坪覆盖。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鉴于该公司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污染环境,成都市执法总队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上述条款于10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00元的顶格处罚。
此外,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条二款:“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该公司还承担由锦江区柳江街道代为清运建筑垃圾的费用10600元。该笔费用已于10月12日缴纳完毕。
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之后发生的一起垃圾污染环境案件。案情发生后,市、区、街道三级执法队伍加强联动、快速处置,依法确定违法主体,严格依照执法程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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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中国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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