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犯受贿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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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宜宾11月1日电 (通讯员陈世平)近日,由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长宁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王远斌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宣判,王远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





经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远斌在担任长宁县交通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交通工程项目多名承建商在项目指标争取、资金划拨、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2.4万元。





王远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