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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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记者近日获悉,日前省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及评价细则,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管理评价工作建立风景名胜区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规划执行力和刚性,强化生态修复和生态修补,推动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自1982年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以3处世界遗产和22处国家级、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的风景名胜区体系。《办法》以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为目标,以“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为评价方法,共计16条,与实施细则一起组成管理评价体系,涵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管理评价工作将结合住建部拟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省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与评价打分,以4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同时,每年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评。根据最终得分,将风景名胜区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并对省级风景名胜区实行濒危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