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去扶人,自己给摔了....法院判被扶的赔偿两万多?
在北京一家超市里,70岁的孙女士在搀扶摔倒的李女士过程中也摔倒受伤,从而将超市和李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超市无责、李女士赔偿2.6万余元。此案的宣判曝光后,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争议。
涉事超市▲
扶人受伤,判受助者赔偿2万?
事情发生在去年。2016年7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70岁的孙女士在乘坐下行电梯时,看到了李女士和她的孙女摔倒在左侧的上行电梯上,于是就跑过去搀扶,没想到自己也摔倒了,还造成了胸椎骨折。
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位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认定:超市方面无责,李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因孙女士在“搀扶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关于超市方面,孙女士仍要求其承担赔偿,但“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何摔倒?原被告说法不一
在判决书陈述中,原被告对事件细节的描述不一。关于孙女士是如何摔倒的,双方说法出入很大。
“扶人者”孙女士自称,在搀扶被告过程中,因被告“较为慌乱”,不慎将自己撞倒。
“被扶者”李女士辩称,自己是被走在前面的儿子扶起,“我们摔倒在地的时候就没见过孙女士,也没有任何别的人有帮扶的举动。”又称从超市监控画面看,她们两人“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
而法院判决书上和接警记录上都没有明确说明两人是否有肢体接触,也没有提到监控录像中的内容。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某,这期间,孙某跌坐在地受伤不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报警人(指李女士)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女士)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
律师分析认为,被告李女士败诉的原因可能与“没有聘请律师有一定的关系”。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供了监控录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事实上,被告本可以申请将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作为自己的反驳证据向法院提交,来证明孙老太救助李某摔倒时双方并无肢体接触。
受助者是否是侵权者?
据判决书援引的法条,本案判决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主要依据是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难看出,此案的争议点在于,受助者李女士是否同时是侵权者。
一部分网友认为,李女士不需要对孙女士的摔倒担责。他们觉得,是否应该赔钱,要看李女士有没有因为孙女士的救助而获益。假如孙女士没扶到李女士就自己摔倒,那李女士就没有从孙女士的帮扶中获益,也不能成为受益人。那么,李女士连适当赔偿责任也不用承担,应该完全无责。
另一部分网友指出,真正应该负责任的是超市。事发后第一时间救助受害人是一个企业对进店消费的客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说了这么多,1039君的脑子都不够用啦~
被告李女士是不是应该赔偿?
原告孙女士冤不冤?
他们俩到底谁的主张有道理?
理越辨越明
来
留言吧
这个艰巨的任务就交给您啦~
内容图片网络综合整理
编辑: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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