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十(草案)》:对侮辱国歌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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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审议。





今年9月1日,国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介绍,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99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299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第299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