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广州首次明确住房租赁标准!房中房,群租房,胶囊公寓均属
今日(10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市住房租赁标准。
01
严禁群租房
《标准》首次明确了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设置解决 “群租房”乱象,及其所引发的治安、消防、卫生等问题。
02
明确安全居住标准
《标准》明确了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为承租人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保障承租人的健康安全居住权益。
03
严禁“房中房”
《标准》第三条明确了单套住租赁住房的改造标准,其中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房中房”。
04
住房租赁企业改造住房租赁有标准
目前,广州市的住房租赁企业如雨后春笋,但因没有可依据的执行标准,租赁机构在租赁住房的改造过程中无所适从,管理部门对其改造是合法还是违法也不知该如何判断,限制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发展。《标准》的颁布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对企业租赁住房的改造是否合法划定了界限,将鼓励、方便“有房”企业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05
严禁“胶囊公寓”
《标准》明确了单位宿舍、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住房的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发展,禁止经营“胶囊公寓”。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同时,将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繁荣向好发展。
全面开启房屋租赁合同“线上线下”备案模式
2017年10月30日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为解决现实中承租人单方备案难的问题,新《规则》明确了备案责任人:自行签约的,由出租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租住租赁企业房屋的,由企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经中介居间促成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中介机构办理网上备案。
新《规则》实施后,承租人可以不用担心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而作为备案责任的主体,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也可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完成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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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备案模式和取件模式:
当事人双方——携带纸质资料(产权证、身份证、租赁合同)——街道办事处窗口——出具加盖公章的《网备证明》。申请和取件,一般在3日内完成,当事人至少需要往返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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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的备案模式: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网络端——输入或上传资料(产权证号、身份证号、租赁合同)——网上生成《网备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与街道办事处的受理窗口备案,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无特殊需要,一般无需前往街道的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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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谢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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