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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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办法作出专章规定,其中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办法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在教育培训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办法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作出多项规定,并且明确指出,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办法还规定,从业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将被约谈,并被督促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