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 陷阱合同 诈骗1600万 合能房产靠法官保驾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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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多个信息源证实,成都合能房产公司背景“深厚”,而法官只是这个腐败利益链条上的一份子,尚有更多“大佬”未浮出水面。


炮制  陷阱合同  诈骗1600万 合能房产靠法官保驾全身而退

在房地产领域仍处于腐败重灾区的当下,成都瑞达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能房产公司”)涉案1600万元的诈骗案,居然能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大获全胜。

  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再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涉案法官简直就是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的“家丁”。

磅礴融媒体记者 陈京成|发自成都

搜索引擎关键词可发现,有多个网帖控诉成都合能房产公司“陷阱合同”、“霸王条款”等不法行径,但该公司依然能在诉讼中“高歌猛进”。多个信息源证实,成都合能房产公司背景“深厚”,而法官只是这个腐败利益链条上的一份子,尚有更多“大佬”未浮出水面。


开发商单方毁约并“断案”

   

王仕华转型后也从事房地产开发,他当年完全有实力全款购买看中的“合能锦城”价值3200万元的房产,但出于投资方面的战略考虑,他还是选择了“按揭购房”。

  合能锦城系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平米,其中商业面积约3万平米。2014年5月19日,王仕华夫妻以女儿王秋的名义,与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购房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王秋购买合能锦城2号商业楼三层商铺五套、四层商铺一套,六套房屋的总面积约1700平方米,总购房款3200万元,其中首付1600余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589万元。购房合同签订之后,王秋支付了全部首付款1600余万元。

  购房合同载明,该商品房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为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而购房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银行则是工行成都滨江支行。一个多月之后,王秋接到开放商的通知,让其到光大银行牛市口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光大银行牛市口支行并没有为王秋办理按揭贷款,而是让她给银行组织存款。在此期间,王秋在光大银行牛市口支行流水存款达1000余万元。

  即便如此,光大银行牛市口支行依然没有为王秋办理下来按揭贷款手续,开放商在没告知王秋的情况下,再次从光大银行将相关贷款手续拿走送到了工行成都滨江支行。历经数月时间,工行成都滨江支行还是没有办下来,后来开发商又私自从工商银行将贷款相关手续拿走。

  那么,合能锦城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合作项目,究竟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还是光大银行,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始终没有给一个准信。在王仕华看来,王秋签订购房协议的时候,合能锦城压根儿就没有落实“按揭贷款”究竟是哪家银行合作。

  王秋与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签订的明明是按揭购房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完1600余万元的首付款,但2014年12月12日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的一份《关于催促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函》。该函声称3天内未补足剩余房款,公司将对该房另行销售,并收取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值得强调的是,购房合同是由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联合起草的制式合同,而补充合同则是由开放商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的格式条款合同。购房合同第25条载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向总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未经法院和生效判决和仲裁,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催款函件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同时,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办下来的主体责任不在王秋,而在开发商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因为他们自己都不明白,合能锦城的按揭贷款项目究竟是跟哪家银行在合作。


虚构按揭贷款诈骗1600万

 

成都合能房产公司要解除购房合同,王秋只得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3日,王秋分六份诉讼(每套房子一份诉状)起诉到锦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履行购房合同及补充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秋的代理人发现,所谓的“按揭购房”,实际是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精心设下的一个骗局。

  事实证明,王秋于2014年5月19日与成都合能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合能锦城项目2号楼尚处于地基施工阶段。王秋购房属于期房性质,期房的购房资金必须由监管银行监管。制式购房合同的载明,合能锦城项目宗地抵押在中国银行,那么监管账户必须在中国银行,王秋首付款1600余万元必须存入中国银行的监管账户,而不是中国工商银行或开发商成都合能房产公司。

  央行2003年6月5日颁发的(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和2007年12月5日颁发的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均明确规定,所购商业用房必须以竣工验收为“按揭贷款”条件,而合能锦城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6年3月左右,王秋与之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是2014年5月19日,正在基础施工的合能锦城项目2号楼不可能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所以不能以“按揭贷款”的名义卖房,也不可能与任何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所谓的到工行、光大银行“贷款”完全是一个幌子。

  王秋的代理人还查明,其购买合能锦城价值3200万元的商业房产之后,开放商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备案。一是违反购房合同第28条约定,没有到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二是违反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备案制”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等违法现象。

  由此可见,合能锦城项目在不具备“按揭贷款”的情况下,与王秋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在必须备案的情况下而没有备案。在王秋向锦江法院提起讼诉前,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就单方面“中止合同”,擅自将其购买的六套房产卖给他人,并长期无偿使用1600余万元首付款。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构成合同诈骗。

  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在与王秋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虚构”和“隐瞒”了“不能按揭贷款”的真相,“诱使”王秋做出按揭贷款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诈骗的目的是为了骗取王秋1600余万元的首付款,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不看案卷随意“驳回申诉”

 

在锦江法院诉讼过程中,王秋的代理人将这些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了法庭,法庭并没有认真听取王秋代理人的意见,而是错误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对这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

  王秋的代理人请求法庭调集相关证据,未被独任审判法官张晶采纳,简易程序审案明确规定不需要调查,而张晶法官主动调查了有利于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王秋及其代理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问也被张晶法官否决。因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锦江法院本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该院却错误的认为“王秋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办理按揭贷款,也未补足剩余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秋向成都合能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左右,并判令王秋承担诉讼费、保全费6.3万余元。

  王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照抄一审锦江法院的判决,于2017年3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只是多了一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多万元由王秋承担。

  王秋依然不服终审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六起再审案件分别分到了六名法官的手中。其中四位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对王秋提供的新证据和新依据举行了听证,而其中之一的雷伟法官明知道有新证据,而不去审核新证据,抢先做出了“驳回申诉”的裁定(其他五案尚未裁定),其目的是绑架其他几位法官跟着他出具的裁定而出裁定(因为一个法院不可能出具两个不同样的裁定)。

  雷伟法官这份裁定让王仕华很愤怒,并用“非常规”手法向四川高院讨说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雷伟法官亲自接见了王仕华。录音资料载明,雷伟法官称,他并没有查阅案卷资料和审核王秋提供的新证据,而是根据一、二审的判决做出了“驳回申诉”的裁定。

  在四川省高院再审审查期间,在成都合能房产公司没有返还王秋1600万元购房的情况下,成都锦江法院即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王秋“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强行从王秋的个人账户划走“违约金”54万元。

  关于成都合能房产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王仕华正待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同时,也向纪委、检察院递交了控告信,控告一审、二审、再审(雷伟)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已经引起四川省人大的关注,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出品|磅礴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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