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性质分类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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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土地房产性质概览


在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就个人而言,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从土地使用类型来看,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划拨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一般分为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居住用地:按照现代居住区的规划理念和方法,居住用地应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四项用地。其中:“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其中,商业设施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是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


工业用地:包括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对居住和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隐患);“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 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


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类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在“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3个中类。其中:“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原“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关于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8、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