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价监管,发改委刚刚出了通知

本文来源于金银岛煤炭微信公众号(ID:jydmeitan)

10月2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此次通知发布是为了防范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要求,各地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主要煤炭港口所在地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重点关注煤炭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

通知还要求,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各地在巡查检查中一旦发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煤炭行业相关社会组织、煤炭价格指数编制企业,以及其他为煤炭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煤炭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有关企业、港口库存存在异常情况,要深入排查是否存在恶意囤积煤炭的行为。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

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7〕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煤炭厅(局):

  为防范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就做好煤炭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

  各地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主要煤炭港口所在地要立即行动,组织部署检查力量深入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迎峰度冬期间要持续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工作,重点关注煤炭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一旦出现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要充分发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办理有关煤炭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通过市场巡查和投诉举报办理,搜集甄别违法线索,掌握分析违法动向,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

  (一)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各地在巡查检查中一旦发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煤炭行业相关社会组织、煤炭价格指数编制企业,以及其他为煤炭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煤炭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有关企业、港口库存存在异常情况,要深入排查是否存在恶意囤积煤炭的行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情况,要及时予以提醒告诫,经告诫后仍继续囤积,推动煤炭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各地要密切关注煤炭市场竞争状况,一旦发现下游用煤企业和消费者举报煤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切实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垄断案件相关经营者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组织领导,提升监管效果

  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稳定关系到冬季取暖用暖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坚决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运行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煤炭行业有关情况,并派出人员参与检查巡查,共同形成检查合力,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重点地区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派出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迎峰度冬期间,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周上报煤炭市场价格监管情况;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月上报煤炭市场价格监管情况,包括出动巡查人次、巡查单位数、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重点单位库存变化情况、举报投诉办理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一旦煤炭市场出现重大或异常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上报。 2018年3月30日前,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金银岛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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