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权属单位每日要巡查 缺损应3小时内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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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权属单位每日要巡查 设施缺损应3小时内补缺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 马路上窨井盖“无缘无故”不见了,危害可不小!广州市政府网站昨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巡查人员应每日至少一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的,应当在36小时内修复。





北京路沙井盖上的精美图案 羊城晚报记者 周巍 摄





上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规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并对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布24小时井盖设施缺损报修专线电话。”





《办法》还规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的,应当在36小时内修复。”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井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盗功能,已建成的井盖设施未具备防盗功能的,在井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井盖;(三)井盖和井壁应当标明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名称和报修电话。





《办法》还规定,除巡查、维修、检测及应急抢险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设施。巡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前,应当知会道路维护管理单位;作业时,应当在井盖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