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 某银行柳州某支行原行长一审领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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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公信力





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





某银行柳州某支行原行长犯集资诈骗罪一审领刑14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通讯员钟国存 冼旎文)9月7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某银行柳州一支行原行长林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其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0.23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利用先后担任该银行柳州市北雀路支行行长、柳太路支行行长的身份给他人的信任感,虚构银行“过桥贷”需要资金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王某、周某、陈某等21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3016.8万元,集资所得款项大部分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和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等,期间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归还496.57万元,造成2520.23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2016年3月16日,林某自行向柳州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银行“过桥贷”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构成集资诈骗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集资数额和以付息名义归还的数额予以了更正。





最终,柳南法院综合考虑相关量刑情节及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后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