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最新动态: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沪深交易所引入北( 四 )

富立财富作为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该基金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予以公告,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增持“新大洲A”,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必须惩处。

证监会认为,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私募基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的现象已并不鲜见。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私募基金有杠杆率高、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偏低等特点,如不强化监管,就不能有效防范这类主体可能诱发的市场风险。

在现实中,部分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规观念薄弱,风控机制流于形式,过分追逐短期收益,屡屡踩踏市场红线,有的甚至公然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与合法、成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文化背道而驰,不严惩不足以纠偏,不重处不足以保障这一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