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濮阳一公职人员撕毁卷宗,态度蛮横,被拘留十日!( 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予以严厉惩处,维护法律权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濮网小编有话说: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遇到事情时一定要用平静的态度来处理,否则冲突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次案件告诫我们一定要做一个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