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人!扬言跳轨自杀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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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今年2月8日,湖北武汉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事件造成1号线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约30万乘客滞留。
近日,记者从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了解到,姚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扬言跳轨自杀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法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杀为什么涉嫌刑事犯罪?
武汉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杨明介绍说,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
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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