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反被杀”案引外媒关注 德国的法学家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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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媒称,这两天中国的微信朋友圈,被昆山“砍人反被杀”事件刷屏。舆论纷纷认为杀人者属正当防卫。德国之声就此询问了德国刑法问题专家的看法。
据德国之声电台网站8月30日报道,根据中国媒体消息显示,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电动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报道称,德国的《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第32-35条中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伦斯特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表示,按照德国刑法的定义,于某某虽然杀人,但他的行为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格伦斯特分析称,评估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刑法第32条看宝马车车主是否采取了对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进攻性行动。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宝马司机回车取刀后直接向于某某奔去的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被看做是攻击性行为,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可以被归为正当防卫范畴。
格伦斯特特别分析指出,当然正当防卫也不能过度。德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一般来说,受攻击者应该用最有效的办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视频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一个人需要面对三四个人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于某某夺过宝马司机手中的刀之后虽然将其刺倒在地。但当时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结束了攻击性行为。最关键的是,宝马司机选择了返回停车处的方向。格伦斯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断宝马司机要返回车上拿出其他的武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继续追逐,将宝马司机砍倒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他有权力采取有效手段终结对方的进攻能力”。
报道称,针对于某某可能涉嫌正当防卫过度杀人的指责,格伦斯特无法认同。他指出,如果宝马司机当时被夺刀砍倒在地后,倒地不动,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击的动作,那于某某将其追砍致死就是防卫过度。但关键问题是宝马司机没有原地不动,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国宪法的第33条还对“防卫过度”做出了具体规定: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专家格伦斯特就此分析称,于某某当时自己也身受刀伤。所以说,就算宝马司机当时不是跑回停车方向,于某某继续追赶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断他是在陷入慌乱、恐惧、惊吓时防卫过当,但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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