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附10大亮点)(18)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