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个税法新增减税大利好!还有一项折上折,最快10月1日(11)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