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男”法律关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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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遭遇‘霸座男’”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孙某因此陷入了舆论漩涡。





8月21日早上7点13分,由济南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高铁上,孙某没有坐在自己的5车05A座位上,却坐在了前面靠窗一女乘客的F座上。经女乘客、列车长和乘警的反复劝说,孙某以自己不能站立为由,始终没有离开该座位。“霸座男”由此而来。





媒体披露后,网上骂声一片,22日晚,孙某迫于压力发布道歉视频,24日,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此事至此,似乎已告一段落,但是,也有法律专业人士称,对孙某的处罚只是行政处罚,涉及民事责任部分并没有提及,此事从法理层面理性分析,高铁“霸座男”事件背后有哪些法律关系?





孙某与铁路公司构成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孙某自购买火车票有效票据时,孙某与铁路公司客运合同成立。铁路公司负担孙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孙某须信守约定享有乘车的权利和配合铁路公司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但孙某没有信守约定坐在5车05A号座位上,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坐在F座位上。经相关人员劝说,他始终没有离开该座位,不予配合铁路公司,导致履行客运合同存在瑕疵,产生违约,尽管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铁路公司可以向孙某提起不高于票面金额20%的违约之诉和将女乘客调度到商务座位的损失赔偿金。虽然在购买火车票时,彼此之间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孙某不仅仅是违约,还在显著滥用自己的乘车使用权,铁路公司完全可以向孙某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孙某与铁路公安机关的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孙某侵占女乘客的座位,经女乘客、列车长和乘警劝说,依然不愿离开,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乘警可以根据“合法、合理”的行政法律精神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警察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行把孙某带到5车05A号座位上,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女乘客与铁路公司构成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理由与一同。由于女乘客没有坐到自己的F座位上,铁路公司对女乘客构成履行客运合同违约,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后铁路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将女乘客调度到商务座位,使该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很是理想。





孙某对女乘客的侵权法律关系。孙某坐到女乘客的F座位上,侵害了女乘客的F座位使用权。女乘客可以对孙某提起侵权之诉,具体数额由女乘客自己决定。





女乘客选择适用的法律关系。





由于孙某侵占女乘客的座位,导致铁路公司对女乘客履行客运合同构成违约和女乘客的座位使用权受到损害。所以,女乘客可以对铁路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对孙某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同一法律事实,女乘客只能选择适用一个。





社会的法治建设之路漫漫,不是靠喊口号就能实现的,不是“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穷我有理,我小我有理,我霸道我有理,我赖我有理”,而是要靠规则讲秩序,规则秩序的建立要靠点点滴滴的行动实现,集腋成裘积沙成塔,虽然慢一点,但慢总比不做要好!





(作者系郑州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