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首例!女子为她捐出自己的肾!( 二 )

乐清首例!女子为她捐出自己的肾!

  原来,当事人周某年仅十五岁的外甥女蒲某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当事人的姐姐即蒲某的母亲愿意把自己的肾脏捐献给蒲某。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手术前,需要捐献者的配偶、父母、供肾者16周岁以上的子女及亲兄弟姐妹到现场签字表示同意,但周某在乐清市柳市镇,因工作原因不能到贵州进行签字,于是按相关要求,办理无偿捐献器官家属知情同意书公证。

  因器官捐献公证在乐清市公证处尚属首例,无相关办证经验,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查阅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疾病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对周某提供的同意书内容进行询问和解释,确定周某的真实意愿。同时,乐清市公证处柳市办证窗口急当事人所急,特事特办,当日受理后,即送公证处本部审批、盖章,当日即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