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高铁霸座男受到的惩罚太轻了( 四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明明白白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在警务工作人员警告要求离开位置仍不服从,警察在不使用警械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将其带离其“霸座”的座位并无不妥之处。倘若其“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甚至可以上升到使用警械的地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

于我看来,这才是这类案件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女乘客和你谈,你拒绝让位置,列车长和你谈,你仍然拒绝让位置。事不过三,那乘警来了还有必要继续“劝导”,来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换来的不过是轻敲胸膛,面露微笑的听曲罢了。

当然,一线警务人员的警务活动总被放在放大镜下被人评价,导致他们战战兢兢、丧失了严格合法行政的勇气。但这确实也是无奈,行政权力的不受限之后的伤害实在太大,受到众人的监督和严格的限制确实应当,但作为我们的一线警务人员,如若完全在各项规定的限度内执法,又何惧这种放大镜下的评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