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房地产税十五条论纲( 八 )

但是,若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则一定会降低房价。

如要继续实行土地出让,同时征房产税,那么是否应对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产先征收,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在期满后征收呢?这样再实行一定减免则可能实际可征收的税就更少了。

十三、如在现有住房情况下实行普税制,那么房地产税的重担则主要由中产或以下的收入阶层承担,并成为生活的重大压力,包括农村的那些更低收入的阶层。如扣除,减免的方式无论是按套或按面积扣除,则会变成对拥有住房套数多或面积多的人的专项税,就会有各种不合理的避税现象出现。

如按现行非法律许可的上海、重庆的试点方式征收,那么不如将这种税直接定义为富人税。这不过是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再对富人增加的一种收入税,而并非财产税。土地出让金是商品房购房者支付的一种额外税,再对大面积商品房和高价商品房征税,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富人税,而非公平的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