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患病月薪2.5万变1200元 医疗期降薪幅度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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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企业高管因患病月薪从2.5万元“暴跌”至1200元的新闻在互联网上盛传,劳动者个体的遭遇,触痛了公众的神经——





医疗期降薪幅度该怎么算?





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23年未改,病假工资负担主体、金额设定、病假期内社保费负担等现实痛点期待制度相应调整





月薪从2.5万元“暴跌”至1200元,还要自己倒贴钱缴纳社保。近日,厦门一家物流公司职工尤先生在病假医疗期的遭遇触痛了公众的神经。





这并非孤例,企业普遍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生病又遇大幅度降薪,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争议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





专业人士指出,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多年未变。专家建议,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合理界定病假工资在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比例、科学确定病假工资标准,同时,适当减免病假期内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件回放:企业高管医疗期遭遇“断崖式”降薪





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经为公司效力24年。2015年9月,他在体检中被确诊为肝癌。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他积极接受治疗,以求早日恢复,重回工作岗位。





然而,住院后的第2个月,工资条上原本2.5万元的工资骤然“缩水”让他吃了一惊:“只有1200元,我查了几遍,还以为自己看错了。”尤先生打电话给公司确认后得知,这就是他病假医疗期间的薪酬。





由于此前的月薪是2.5万元,尤先生的社保自缴部分金额为4000多元。这意味着,扣除1200元工资,他还要倒贴3000多元给公司缴纳社保。





他与公司总部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这是遵照厦门市地方规定处理的,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在长病假期间,厦门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元,我们按照80%发放工资。”这家物流公司的厦门区负责人柯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医疗期工资支付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职工在治疗期间,大幅降薪是否合法合理?答案的核心在于明确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公司工作了24年的尤先生可以享受两年的医疗期。





那么,尤先生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又该如何确定呢?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娟介绍说,原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于如何计算疾病医疗期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以及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工作年限是重要参照,“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例如,连续医疗期超6个月时,本企业工龄3年及以上者,按月给付的救济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此后,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最低限额。





在此基础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当地的病假工资支付办法,基本在确定支付底线的同时,强调根据工龄长短确定病假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就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而这也是企业在支付尤先生病假工资时依据的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总体来说,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但却不合理。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也认为,不能把法律底线当做道德底线,从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到尤先生24年的工龄,用人单位应酌情适当提高其病假工资待遇。





完善规定:期待社保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沈建峰指出,企业和劳动者在病假期的利益冲突与目前我国医保水平有限、特别是职工病假收入补偿来源单一有关。





李娟指出,自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医疗期病假工资由企业支付以及最低支付标准后,尽管我国医保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但始终未对病假工资的负担主体和支付标准进行改革调整。她建议,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劳动者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前3个月的病假工资,之后的病假工资由企业与医保基金分别按一定比例承担。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通过试点商业保险的方式,与现有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相互补充。”涂崇禹建议,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形成职工疾病收入补偿的多个支柱,真正让职工“病有所养”。





此次事件中,医疗期内劳动者社保缴费负担重,是另一个争议的焦点。





李娟解释说,根据目前规定,职工生病时仍以“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而“缴费工资”是根据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如无特殊情况,一个年度内不变。这就导致尤先生倒贴钱缴社保的情况出现。





她建议,职工休病假时收入下降,这时社保缴费基数可根据其病假工资确定,不再按缴费工资确定。





王维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