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18亿股票"割韭菜"大案,账户之一就是黄晓明的(11)

操纵案件一般只认谁”干坏事“,即谁控制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不论账户所有人和资金来源。“除非有证据证明,账户所有人明知是为了操纵还提供了账户和资金,如果还有分成,那就构成共同操纵,但证据很难取得,否则容易错罚无辜。”

另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则认为:

将自己账户委托给他人理财,目前也是要承担违法责任的。如果账户委托他人操作,但对他人操纵行为毫不知情,责任会轻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纵或授权操纵,那责任的认定又是另外一回事。

而据21经济报道,有律师这么认为:

黄某明、张某霞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