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空手套取银行数十亿资金!票据中介把众多银行玩弄于股掌之(11)

2012年7月,最高检两位检察官史某、李某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文,认为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票据贴现”,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并非所有票据中介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实际上票据中介很多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至少可以构成六七种罪。比如票据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包装”合同的办法骗取资金的,可以定性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用假的票据调包了真的票据,如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票据掮客当中,现在最突出的一个所调“创新”问题,中小金融机构把同业账户出借给中介机构经营,卜祥瑞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典型的非法经营罪。“因为金融同业账户是国家的特许行业金融机构专用的账户,只有金融同业机构才可以用,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票据中介不具备国家持许,不能使用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