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私募巨头陷入辉山乳业债务兑付问题,刚刚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三 )

第一、将借款债权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没有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公司明知基金受让的基础资产系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对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却在基金合同中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

(基金君注: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第二、没有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包括风险揭示不一致,没有发现会计报表、股权结构等问题。

一是

基金合同关于产品风险的揭示前后不一致,基金合同第十八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之“特别提示”中产品风险为“中等”,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产品风险为“中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