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激励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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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济南8月4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九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否则视情况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实施意见指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包括,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内部管理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提取标准不得随意调低,支出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原矿产量、工程造价等计提依据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实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须专款用于计取该费用的工程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和上年度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