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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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二路竞舟路路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续





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律师说法:警方为何不以危险驾驶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本报讯7月30日晚上7时许,杭州城西文二路竞舟路路口,一辆黑色小车突然从这个车辆行人繁忙的十字路口飞速通过,直接撞上了人行道边的10多个行人。截至昨天凌晨5点,事故已致4人死亡、1人伤势较重、12人留院观察。





公安部门表示,目前,肇事车辆已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肇事驾驶人陈某某现在警方控制下接受医院治疗。





昨天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杭州”发布了“7·30”交通肇事案调查进展通报——





7月30日19时06分许,陈某某(女)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市西湖区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二西路口时,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截至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





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及事故当事人、讯问肇事者等,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很多人有疑问,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而我们看到比较多的醉驾新闻,为什么就是以危险驾驶罪来定。





一起交通事故,比较常见的可能会涉及到三个不同的罪名: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还有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它们有什么区别,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律师分析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但其法定刑低于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者相比,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一种过失罪,比如过于自信,自信不会发生危害或者自己能够掌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伤亡结果,而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伤亡,通常将会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量刑较轻,一般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重可判死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排除了肇事司机酒驾毒驾,所以不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来立案。也没有主观故意,不适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本起事故中,虽然也是以危险方式危害了不特定的公共人群,但车辆失控,无论是制动系统失灵还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均为过失犯罪,不存在罪名的转化。所以,以交通肇事罪来立案是合适的。





记者了解到,7月30日晚共有12名(8男4女)伤员陆续送往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急救中心。其中一名患者伤情较重,但尚无生命危险。其他伤员分别在骨科、外科等进行治疗。





而当晚送进绿城医院的5人已有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重伤者在ICU救治,仍未脱离生命危险。轻伤者有2人已经接受手术,1人即将出院。





肖菁 吴崇远 张冰清 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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