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昨日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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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王娟





2017年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史伟年,在南京绕城高速六合主线收费站盘查车辆、制止犯罪嫌疑人驾车脱逃时,犯罪嫌疑人此刻突然发动汽车,车辆突然加速,将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逃离现场。史伟年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7岁。





2018年7月31日上午,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建议对高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高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高某当庭称,当时车子颠簸一下,由于漆黑一片,只感觉车辆压到了民警的腿。由于自己十分害怕,只好开车逃走。此外,高某表示自己2011年由于吸食毒品,留下狂躁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长期服药。案发前,也就是11月14日晚,自己还服用了控制精神疾病的药物,当天凌晨接受民警检查时受到刺激,便做出过激行为,但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自己并没有想到的。





检方认为,高某为逃避检查,不顾民警史伟年的生命安危,致其被拖行数十米后被甩出并遭碾压,虽然并没有追求其死亡的直接故意,但加速车辆高速逃离,暴力抗法,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建议法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庭上,高某辩护人当庭向法庭呈交了高某2012年和2015年的脑科疾病鉴定书,称高某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为逃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不顾史伟年人身安危,高速驾驶逃跑致史伟年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记者了解到,庭审前,被害人史伟年家属放弃对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由于案情重大,合议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