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浙江将实习生等纳入保障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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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7月3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冰 通讯员 童伟宏)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对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提出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省成为首个将相关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省份。
“根据今年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对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在指导意见的框架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人力社保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说,试行参保政策落地后,将有助于化解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伤风险,降低其用工成本,保障相关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同时起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省纺织服装、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医疗、环卫、园林等公共服务行业,普遍存在聘用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现象。在此前的走访调研过程中,不少企业呼吁将这批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此,指导意见明确了纳入试行参保的人员范围、参保和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待遇标准等。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目前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各地将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上述负责人表示,我省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逐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惠及更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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