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的劳动者可获日工资三倍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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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尹某于2000年8月入职沈阳某护卫中心,负责保安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2014年1月至7月,尹某在沈阳某护卫中心从事押运工作期间,每天早7点上班至晚6点30分下班。2014年8月,尹某被派往某银行,负责夜班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晚5点至次日早6点50分,上一天休一天,此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745.2元。2015年1月,尹某被派至另一家银行工作,但因患病,尹某一直休病假未上班。2015年4月27日,沈阳某护卫中心因尹某不到岗工作,存在连续旷工27天的事实,给予尹某行政除名处分。现尹某要求该护卫中心支付2008年5月至今的未休年假补偿金。





沈阳市某护卫中心辩称:公司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按每月100元标准向尹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009年5月后按每月150元标准向尹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已超标准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因此没有向尹某再次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





经查明,尹某于2000年8月入职沈阳市某护卫中心,负责保安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尹某在2014年8月前为运钞车押运员,2014年8月被派往某银行,负责夜班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晚5点至次日早6点50分,上一天休一天,此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745.2元,沈阳市某护卫中心已给付尹某加班费1876元。2015年1月,尹某被派至另一银行,但因其患病,该月尹某休病假未上班。2015年2月起,尹某未到岗工作,也未向公司提交诊断书或病假条。2015年4月27日,沈阳市某护卫中心出具“关于员工尹某的处分决定”,载明因尹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未提供病事假手续,不到岗工作,存在连续旷工27天的事实,依照员工惩处规定第4.2.8款,经工会委员会同意,给予尹某行政除名处分。2015年5月5日,尹某知悉该除名决定。





尹某在职期间未休年假,沈阳市某护卫中心自2008年5月起每月向其支付100元未休年假工资,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改为150元。





法理解读:法院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假天数。”虽沈阳市某护卫中心自2008年5月起每月向尹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其数额未完全维护尹某的此项权利,故应依据以上法规的规定计算尹某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本报记者方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