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小学生女友交往 发生关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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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黄颖 潘心昭暂住长乐男子王某结识小学女生黄某(未满14周岁)并交往,交往期间与黄某两次发生性关系。近日,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10月,王某通过QQ结识了小学六年级女生黄某并交往。2017年11月13日、14日,王某将黄某带到其宿舍过夜,并与其发生性关系。2017年11月18日,黄某的家人得知此事后带着黄某找到王某,并报警将其抓获。





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